各位教職員同仁您好: 教育部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中文(91)國基字第0四一六五號函,指出:
一、使用點對點傳輸檔案系統(如:EZPEER)時,應避免散佈或取得未經授權重製之著作物(包括音樂、文字、書籍、影片)。
二、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於日前已發出律師信函及於各大報刊登聲明啟事,敬告EZPEER軟體系統使用者立即停止交換未經IFPI及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會員授權利用之錄音著作,如其使用者繼續非法侵害錄音著作權,該基金會將於近期內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請本校教職員生共同遵守。
相關校園網路法律知識,請參考「教育部網路法律知識宣導網」內容(http://www.crime.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