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
 

 


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每年都會舉辦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此項考試分為甲、乙、丙三級。通過考試拿到證照,對就業或升學都很有幫助。

 

一、丙級技能檢定報檢資格:

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參加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工作有危險性之職類,參加檢定年齡提高為年滿十八歲。

 

二、乙級技能檢定報檢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參加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應檢職類丙級技術士證後,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

上,或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取得應檢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且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在校最高年級者。

(三)取得應檢職業類丙級技術士證之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在校學生、二年制及三年

制專科、技術學院或大學之在校學生。

(四)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後,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四年以上者。

(五)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後,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

上者。

(六)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三千二百小時以上者。

(七)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且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八)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並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一

年以上,且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九)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二年後,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十)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後,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十一)專科、技術學院或大學畢業或在校最高年級者。

(十二)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者。

 

前項所稱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已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許可或認可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政府委託辦理者為限。

 

 

 

 

 

三、甲級技能檢定報檢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參加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應檢職類乙級技術士證後,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

或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四年以上者。

(二)取得應檢職類乙級技術士證後,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且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三)取得應檢職類乙級技術士證後,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以上,

且專科畢業者。

(四)取得應檢職類乙級技術士證後,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且專科畢業者。

(五)取得應檢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且技術學院或大學畢業者。

(六)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並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一

年以上,且專科畢業者。

(七)專科畢業後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五年以上者。

(八)技術學院或大學畢業後,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前項所稱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已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許可或認可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政府委託辦理者為限。

 

四、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應檢資格如下:

(一)年滿廿歲之本國國民。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完成國民義務教育(民國五十九年以前國民小學畢業證書為準;民國六十年

   以後以國民中學畢業證書為準),並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

   辦理累計時數至少八十小時托育相關訓練且取得證明者。

2、高中(職)以上幼保相關科系畢業,僅適用於應檢資格之證明。(免提80

   時訓練)

(嬰)幼兒保育(學)(技術)科(系、所)。

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所)。

生活應用科學(學)(技術)系(所)--兒童與家庭(研究)組、幼教組。

護理(學)科(系、所)。

家政(教育)(學)科(系、所)。

幼兒教育(學)系(所)。

幼稚教育學程。

幼稚(兒)教育師資料。

 

(三)持有時間不超過三個月之合格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健康檢查表者。

 

五、技能檢定報名地點:

(一)臺灣省

名稱

地址

電話

基隆區就業服務中心

基隆市中正路一○二號

02-24221152

花蓮就業服務站

花蓮市國民三街二五號

03-8323262

羅東就業服務站

羅東鎮公正路二九○號之二

03-9542094

玉里就業服務站

玉里鎮光復路一六○號

03-8882033

金門就業服務站

金城鎮民生路六○號 

082-373291

臺北區就業服務中心

桃園市南華街九二號

03-3333130

中和就業服務站

中和市景平路二三九之一號

02-29423318

板橋就業服務站

板橋市民族路三七號

02-29598856

三重就業服務站

三重市重新路三段一二○號

02-29767157

中壢就業服務站

中壢市長江路八七號

03-4259583

新竹就業服務站

新竹市武陵路十號 

03-534 3012

竹北就業服務站

竹北市福興路576

03-5542564

臺中區就業服務中心

臺中市市府路六號

04-22228222

苗栗就業服務站

苗栗市中華路一四三號

03-7261017

豐原就業服務站

豐原市中山路二八八號

04-5271812

彰化就業服務站

彰化市太平街一○號

04-7239194

沙鹿就業服務站

沙鹿鎮中山路四九三號

04-6624191

南投就業服務站

南投市藍田街八六號二樓 

049-2224094

臺南區就業服務中心

臺南市衛民街一九號

06-2371218

嘉義就業服務站

嘉義市北門街九二號

05-2784428

北港就業服務站

北港鎮光明路三九號

05-7835644

斗六就業服務站

斗六市中正路一六巷七號

05-5325105

新營就業服務站

新營市大同路三二號

06-6328700

朴子就業服務站

朴子市嘉朴路四段87

05-3621632

高雄區就業服務中心

屏東市復興路四四六號

08-7560967

潮州就業服務站

潮州鎮昌明路九八號

08-7884358

臺東就業服務站

臺東市新生路二三○號 

08-9324042

岡山就業服務站

岡山鎮岡燕路三四七號

07-6220253

鳳山就業服務站

鳳山市中山東路九三號

07-7410243

澎湖就業服務站

馬公市水源路五二號

06-9271207

 

(二)臺北市

名稱

臺北市職業訓練中心

台北市士東路三○一號

02-28752948
28752807

 

(三)高雄市

高雄市訓練就業中心

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六號

07-8220790

 

 

六、檢定方式:

每一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均分為學科測驗與術科測驗兩階段完成,試題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請國內專家學者就檢定規範「相關知識」欄範圍內命題。

(一)學科測驗:原則採是非與選擇方式辦理、測驗時間100分鐘(是非題採倒扣計分,

錯答者倒扣0.5分,未答者不予計分)、學科測驗採電腦閱卷答案卡作答,請自備

2B鉛筆級橡皮擦。

(二)術科測驗:

1.凡報檢學科測驗其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可登記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測驗採現

場操作考驗方式辦理。

2.技能檢定學科報名時繳交術科測驗費,另術科測驗日期由術科辦理單位負責通

知。

 

七、成績評定:

(一)學科測驗成績以達60分以上為及格。

(二)學科測驗成績在測驗完畢一個月後評定並寄發成績通知。

(三)術科測驗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定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

 

八、合格發證:

凡經參加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均及格者,由職業訓練局頒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如需輔導就業者,可洽詢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優先輔導。

備註:

(一)各職類報名資格以報名簡章為主。報名書表及簡章,請逕向上列各地受理報名單位洽

購。

(二)檢定之職業類別非常多,請參閱簡章。